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二、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智育成绩均在专业或年级的前10%。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根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院(系)学生总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院(系)指标。
四、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设有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指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院(系)负责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推荐人选的资格审查。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在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组织初审,并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查与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学校印发的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比办法、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