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须为我校上一学年在档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智育成绩均在专业或年级的前30%。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根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院(系)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占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院(系)指标。
四、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设有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指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院(系)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格审查。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由院(系)从获得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的经济困难生中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然后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批复。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格审查与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办法、细则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