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办〔2017〕25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助的原则
第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补、免”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实行“有困难,先贷款,真困难且表现好,再减免”的导向政策。
第三条 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助对象的确认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经济困难生是指因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基本经济保障的,具有徐州医科大学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具体认定工作依据《徐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徐医[2008]107号)执行。
第五条 经济困难生名单一般在每年9月认定一次。各院(系)要对经济困难生档案库进行动态管理,如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随时予以重新认定并及时调整档案库。
第三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办法
第六条 经学校确认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贷学金、勤工助学、各类奖学金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徐州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徐州医科大学贷学金申请、减免及偿还实施细则》、《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途径
第七条 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 拓展学生自我教育途径,开展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等公益活动,促进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校设立经济困难生思想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经济困难生的教育。
第五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资助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院(系)负责经济困难生的确认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 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都负有加强经济困难生教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院(系)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院(系)的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经济困难生确认、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公告。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